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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已于2005年3月7日发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报告书的72项建议的重点,是把一个新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这个新做法的目标,是令已离婚的父母双方更容易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

在现行法律之下,亲子关系是以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及“权能”来界定。当父母离婚时,法院是被视为须担当在父母之间划分这一篮子权利及权能的角色。法院过往经常把子女的独有管养权判给父母其中一方,而独有管养权所隐含的一切作决定权力亦归于该一方。至于另一方对子女生活的参与,则仅限于有权探视子女而已。随时间消逝,这种做法往往令到儿童与并无管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之间的联系日趋薄弱。香港的法院近年来已认同令父母双方尽量保持直接参与子女生活的重要性,故此现时作出共同管养权命令的次数是较前为多。

有多个海外的司法管辖区,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及澳大利亚,以前所采用的子女管养权法律是与香港的类似,如今都已被反映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法律所取代。这些改革包括有引入一系列新的法院命令,以扫除家事法律程序中的旧有“管养权”及“探视权”用语。法改会认为是项用语上的改变和该系列新的法院命令亦应引入香港。

报告书又建议撤除有关的第三者(例如近亲)现时在权利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让他们可以申请对儿童有影响的法院命令。

报告书的其他重要建议包括:

  • 赋与法院更大权力并向法院提供新指引,以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管养权及探视权案件;

  • 提供更佳机制,令儿童的意见在涉及其本人的家事法律程序中得到考虑;

  • 修订对照顾与保护法律程序作出规管的法例,令儿童的权利得到更佳保障。

报告书的另一建议是把无需父母同意亦可结婚的年龄下限由21岁降至18岁。

《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是法改会在儿童监护权和管养权研究项目之下发表的一系列四份报告书中的最后一份,其余三份较早前已发表的报告书分别是《儿童监护权报告书》(2002年1月)、《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2002年4月)及《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2003年3月)。由刘健仪议员(GBS, JP)出任主席的监护权和管养权小组委员会,曾于1998年12月发表《监护权和管养权谘询文件》,而这四份报告书便是该小组委员会在此范畴进行广泛研究后所得的成果。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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