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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謢权报告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2年1月18日发表《儿童监护权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内容涉及关乎在儿童父母其中一人死亡或两人俱亡的情况下为儿童委任监护人的法律。法律改革委员会检讨关乎儿童监护权的法律,重点是在于建议采用各种简化有关法律和程序的方法,以鼓励更多父母采取积极行动,为子女作出监护安排。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该报告书中建议:

  • 引入一套更加简单而标准化的为儿童委任监护人程序;

  • 扩阔法院为儿童委任监护人的权力,以便任何人均可申请成为儿童的监护人,这不单是适用于儿童并无对其负有父母责任的父母的情况,也适用于管养令已判给儿童现时已去世的父或母的情况;

  • 撤销尚存的父母现时所享有的否决遗嘱监护人出任此职的权力,使尚存的父母与遗嘱监护人之间如在儿童的最佳利益问题之上有争执,便可各自向法院提出申请;

  • 对儿童有管养权的父母其中一方所委任的遗嘱监护人,应可在该一方去世时自动以遗嘱监护人的身分行事;

  • 儿童对于委任监护人的意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获考虑;

  • 儿童的监护人可在自己死亡的情况下为儿童委任监护人;

  • 应设立一套与委任监护人制度相若的放弃充任监护人制度;

  • 高等法院为儿童的最佳利益起见而罢免或更换监护人的权力亦应授予区域法院。

法律改革委员会将就其所进行的儿童监护权和管养权研究发表一系列报告书。该系列共有四份报告书之多,而《儿童监护权报告书》是其中的第一份。法律改革委员会属下的监护权和管养权小组委员会是由刘健仪议员担任主席,于1998年12月发表了一份谘询文件,而这些报告书即为法律改革委员会经仔细考虑公众回应后所得出的结果。法律改革委员会就该研究所发表的余下三份报告书, 是与父母掳拐子女、家事调解,以及管养权和探视权有关,并已分别于2002年4月、2003年3月及2005年3月发表。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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