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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和管养权》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这份在1998年发表的谘询文件就规管监护权、管养权和非对抗性排解纠纷程序的实体法律提出改革建议,并建议修改关于掳拐儿童的法律。

就监护权和管养权而言,该文件提议应设有法定的要项清单以协助法官就管养权的纠纷作出裁决,而所涉儿童的最佳利益应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文件建议将现行的管养令(通常是将管养权判给父亲或母亲一人,而另一人则只有探视权)废除,代以“同住令”、“联系令”、“指定事项令”及“禁止行动令”,因为这些命令较为专注于为儿童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此外,为了遵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文件建议应在所有涉及监护权和管养权的纠纷中听取有关子女的意见。

至于排解纠纷方面,监护权和管养权小组委员会对家事法庭的体制提出了一些改良建议,包括管养权案件的优先排期及由家事法庭订立一套个案管理实务指示,以鼓励各方尝试尽早解决纠纷。该小组委员会建议加强家庭调解服务,以促使父母自行订定一个双方同意的照顾子女方案而无需诉诸法庭来寻求决定。这些建议的目的是提倡以较为有效和体谅的方法排解涉及子女的纠纷,让子女的需要得到更多关注,并同时将父母双方的怨恨和敌意尽量减小。

掳拐儿童是该文件所关注的另一个环节。在这方面,该小组委员会建议修改关于掳拐儿童的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包括引入追寻令和返还令以协助有关方面在儿童被迁离香港前追寻其下落和将其取回。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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