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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21年9月10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建議的罪行)。法改會亦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所訂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

本報告書是根據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所進行的研究而撰寫。小組委員會由韋凱雯擔任主席,於2019年5月發表諮詢文件。小組委員會研究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常規,特別是英格蘭、南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建議的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以處理"你們當中是誰幹的?"個案所牽涉的問題。在這類個案中,受害人因受到虐待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但由於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哪一方須直接負責,被控各方因此獲判謀殺、誤殺或其他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罪名不成立。而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的是,當易受傷害的受害人無法為自己發聲時,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卻保持緘默。

建議的罪行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去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從而凸顯該罪行的重點是藉着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而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而不只是懲罰施虐者。

建議的罪行有以下主要特點:

(1)建議的罪行既適用於被告人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家居環境,亦適用於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環境。

(2)建議的罪行的精神意念元素是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被告人的主觀角度會在考慮之內,而建議的罪行所針對的並不是意外事故。

(3)另一元素是被告人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並因此而遠遠未達到合理期望他或她應有的謹慎標準,故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斷定甚麼是合理步驟的因素包括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特徵,例如被告人年紀小,以及被告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到脅迫(一如家庭傭工因權力不平衡而面對的情況)。

(4)建議的罪行最高刑罰十分嚴厲:

(a)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及

(b)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15年。

由於建議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管如此,控方仍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建議的罪行的所有元素,因此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無受損。

就建議的罪行提出檢控,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以確保檢控未成年被告人例如兒童受害人的未成年父母的決定是審慎作出的。

報告書亦載有法改會對附帶措施的意見,以鼓勵政府就建議的罪行提供進一步培訓及宣傳。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摘要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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