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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供應合約》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貨品供應合約報告書》載有就規管貨品供應合約的法律而提出的改革建議,這些建議尤其針對應施加於貨品供應者的隱含責任承擔。

當供應者根據售賣合約供應貨品時,法律給他定下了多項法定的責任承擔,例如貨品須具良好品質和適合作買方所需的特定用途,以及貨品須與所提供的任何貨品說明相符。這些法定的責任承擔目前只適用於售賣合約,但不適用於以出租或租購等其他方式供應貨品的情況。該等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貨品供應現時由案例管限,但類似的隱含責任承擔是否適用,則不大清楚。

本報告書是在研究過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後才斟定的,並建議澄清本地在這方面的法律,以及在新的法例中列明供應者在貨品供應合約中對顧客的隱含責任承擔,使有關法律更加明確。該等隱含責任承擔應與現時適用於貨品售賣合約的一致。此外,本報告書亦就貨品售賣合約提出多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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