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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6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香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且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規管慈善組織。

諮詢文件指出,近年來社會上已廣泛討論加強監管慈善組織的需要,而設立規管慈善組織的機制,並提升其透明度,已成為公眾關注的重要課題。

香港目前仍未有全面的法律框架規管慈善組織。任何組織如獲稅務局認可為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即可獲豁免繳稅,但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組織”的法例條文不多,而稅務局亦不負責為慈善組織進行註冊或監管慈善組織的行為。在現有機制之下,監管工作並不全面,而且很多慈善組織均無須遵守法例規定提交周年報告或帳目。

小組委員會相信,為香港的慈善組織設立有效的規管機制至為重要,既可建立公眾的信任和信心,亦可推動慈善組織的良好管治和管理。小組委員會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均認同需要確保慈善組織受到有效、公平和適度的規管,而又盡量讓活躍蓬勃的慈善界保持獨立自主。

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建議之一,是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並且訂明此法定定義須包括多項特定的慈善宗旨類別。

另外一項主要建議,則是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規管機構。這個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各種不同的職能和權力以履行其職責,例如備存及管理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監察慈善組織履行其法律責任、審批籌款活動申請等各項權力。

小組委員會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應肩負某些責任,例如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和個人利益,以及備存足以說明慈善組織所有交易的妥善帳目紀錄,而這些紀錄應保留最少七年。註冊慈善組織每年均須向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而該等報告及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如慈善組織沒有履行其在慈善法下的法律責任,慈善事務委員會亦有執行及補救權力,例如取消違規慈善組織的註冊。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為了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以及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至於籌款活動的規管,小組委員會建議:

(1)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為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核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2) 為提供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予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_壎芵p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及
 
(3)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並應負責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小組委員會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並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特別是“徵求意見”部分(載於諮詢文件第175至181頁,亦見下面所附摘錄)所列出的問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1年9月16日結束。 於2011年9月1日,諮詢期的結束日由原定的2011年9月16日延至2011年10月31日 。

新聞稿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徵求意見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