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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程序中针对传闻证据的规则禁止接纳第二手证据,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方属例外。当证人拟基于另一人告诉他的资料来指证某一项事实时,他的证供便称为传闻证据。禁止接纳传闻证据,是因为没有机会盘问有关证供的原本陈述者,也因为传闻证据不一定可靠。然而,由于这项规则十分复杂,而且有时令一些本属可靠的证据不被接纳,所以受到批评。

此课题交由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为此在2001年7月成立小组委员会,由司徒敬法官担任主席,而一份载有该小组委员会的改革建议的谘询文件亦已于2005年11月30日发表。小组委员会的秘书是高级政府律师 梁东华先生。

如欲对这项研究作进一步查询,或就这些课题发表意见,请致函、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给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律改革委员会办事处的地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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