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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程序中针对传闻证据的规则禁止接纳第二手证据,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方属例外。当证人拟基于另一人告诉他的资料来指证某一项事实时,他的证供便称为传闻证据。禁止接纳传闻证据,是因为没有机会盘问有关证供的原本陈述者,也因为传闻证据不一定可靠。然而,由于这项规则十分复杂,而且有时令一些本属可靠的证据不被接纳,所以受到批评。

此课题交由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为此在2001年7月成立小组委员会,而一份载有该小组委员会的改革建议的谘询文件亦已于2005年11月30日发表。

研究上述传闻证据的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司徒敬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主席)
毕新威先生,律师
卓博文先生,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胡汉清先生,SBS,资深大律师,太平绅士
林炳昌先生,律师
麦高义先生,SBS,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
Anthony Upham先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韦毅志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杨艾文先生,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小组委员会的秘书是高级政府律师梁东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