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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于2011年6月16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应在香港为慈善组织引入范围广泛的规管机制,并且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以规管慈善组织。

谘询文件指出,近年来社会上已广泛讨论加强监管慈善组织的需要,而设立规管慈善组织的机制,并提升其透明度,已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课题。

香港目前仍未有全面的法律框架规管慈善组织。任何组织如获税务局认可为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即可获豁免缴税,但界定什么可构成“慈善组织”的法例条文不多,而税务局亦不负责为慈善组织进行注册或监管慈善组织的行为。在现有机制之下,监管工作并不全面,而且很多慈善组织均无须遵守法例规定提交周年报告或帐目。

小组委员会相信,为香港的慈善组织设立有效的规管机制至为重要,既可建立公众的信任和信心,亦可推动慈善组织的良好管治和管理。小组委员会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均认同需要确保慈善组织受到有效、公平和适度的规管,而又尽量让活跃蓬勃的慈善界保持独立自主。

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建议之一,是为界定什么可构成慈善宗旨而订立明确的法定定义,并且订明此法定定义须包括多项特定的慈善宗旨类别。

另外一项主要建议,则是成立慈善事务委员会,作为慈善组织的规管机构。这个建议成立的慈善事务委员会应获赋各种不同的职能和权力以履行其职责,例如备存及管理慈善组织注册纪录册、监察慈善组织履行其法律责任、审批筹款活动申请等各项权力。

小组委员会建议,注册慈善组织的慈善受托人应肩负某些责任,例如申报任何利益冲突和个人利益,以及备存足以说明慈善组织所有交易的妥善帐目纪录,而这些纪录应保留最少七年。注册慈善组织每年均须向建议成立的慈善事务委员会提交活动报告及财务报表,而该等报告及报表应可供公众取览。

小组委员会又建议,慈善事务委员会应获赋权力,就慈善组织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称管理不善和行为失当的个案进行调查。如慈善组织没有履行其在慈善法下的法律责任,慈善事务委员会亦有执行及补救权力,例如取消违规慈善组织的注册。当慈善组织在管理上出现行为失当或管理不善的情况时,为了保护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事务委员会应有权委任额外的慈善组织受托人或董事,以及暂停或免除慈善组织受托人、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职务。

至于筹款活动的规管,小组委员会建议:

(1) 慈善事务委员会应为规管组织,负责处理和批核慈善筹款活动所需的各类许可证和牌照,并且监管此类活动所筹得款项的运用;
 
(2) 为提供此项“一站式”的服务,慈善事务委员会应获赋予现时社会福利署、食物环境_埙芵p以及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就批准在公众地方进行的慈善筹款活动及涉及奖券的慈善筹款活动而行使的权力和执行的职责;及
 
(3) 慈善事务委员会应负责确保公众有渠道可取得筹款活动的资料,并应负责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小组委员会强调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推动讨论,并不一定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特别是“征求意见”部分(载于谘询文件第175至181页,亦见下面所附摘录)所列出的问题,提出看法、意见及建议。谘询期将于2011年9月16日结束。 于2011年9月1日,谘询期的结束日由原定的2011年9月16日延至2011年10月31日 。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征求意见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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