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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08年7月29日發表諮詢文件,就設立性罪犯名冊提出臨時建議。

2006年4月,法改會獲委托檢討現行刑事法律下的性罪行。由於此類罪行有些是指明性別,而有些則是以性取向為依據,致令現行法律受到批評。此外,有人關注到現時訂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蓋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性行為種類。

2006年10月,小組委員會的研究範圍有所擴闊,包括考慮應否就被裁定干犯性罪行的罪犯設立登記制度。現剛發表的諮詢文件,便是專注研究此點。

諮詢文件建議設立一個行政機制作為臨時措施,令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準僱員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

上述查核只會披露載於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則不會被披露。

在未有法例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僱主不會被強制進行這項查核,而且有關罪行紀錄的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自行提出。小組委員會現正就有關查核的建議以及這項查核是否也應適用於現有僱員一事,徵詢公眾的意見。

諮詢文件解釋,該機制屬意為一項臨時措施,只須透過行政辦法而無須立法便可從速施行,以回應市民大眾、各級法院以及傳播媒介曾經表達的關注。

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目標,是為性罪犯的治療、自新、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設計一套全面的機制,讓社會大眾── 特別是兒童── 獲得較佳的保障,而又不會無理地侵犯這些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隱權及其他權利。完成最終目標需要一段時間,因此小組委員會在此期間提出這項臨時建議進行諮詢,希望能先行實施。

諮詢文件表明小組委員會不贊成依循美國各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模式,引入可供公眾人士查閱的性罪犯名冊。小組委員會則建議,應利用警方所持有的刑事定罪紀錄,對那些申請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接觸的職位的求職者,進行查核。

現時由警方負責運作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機制,將會加以變通和修訂,讓建議的查核得以進行。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主動提出,並需取得他的同意方可將查核結果向準僱主披露。“清白”的查核結果不會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而會以口頭方式通知求職者及其準僱主。

諮詢文件解釋,除了少數例外情況,香港也沒有機制容許僱主查核準僱員的相關過往定罪紀錄,即使準僱員同意,情況也是一樣。有些法例就某些專業或工種訂有特定的條文,容許就這些專業或工種進行有關查核。舉例說,法例准許對已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校董和教員、《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下的幼兒托管人及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的社工,進行刑事罪行紀錄查核。不過,還有廣泛類別的人在工作時與兒童有密切接觸,惟現時沒有途徑查核他們的刑事罪行紀錄。這類人士包括學校的實驗室技術員、電腦技術員及其他輔助人員;亦包括補習導師、音樂教師、運動教練、兒童病房的員工,以及青少年中心、教會及其他機構的義工。

諮詢文件強調,小組委員會在擬定其建議時,已從人權及私隱權的層面考慮過使用刑事定罪紀錄來審查某幾類工作申請的影響。諮詢文件指出,與很多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取的措施比較,建議的機制是溫和的。

新聞稿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諮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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