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有關應否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範法》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在這份於1987年發表的報告書中,法改會建議“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所採用的標準國際商業仲裁法應在略加修改後取代香港當時用以處理國際仲裁的法律。

該報告書所提議的其中一項輕微修改,是將標準國際商業仲裁法的名稱中“商業”一詞刪除。這項刪除的效力是將該套標準法的適用範疇擴闊,以涵蓋一切具有國際因素而當事雙方均選擇以仲裁解決的爭議。

法改會亦建議若該套標準法真的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外國的當事人應有權選擇將他們的爭議按照當時存在的香港仲裁法律處理,因為新的仲裁法律已非只適用於本地的仲裁。本地的當事人亦應同時有權在發生爭議後同意以國際法而非本地法為適用的法律。另一項附帶建議是應一併在該套標準法及《仲裁條例》中加入一項新的調解條文,使仲裁人可以在處理所提交的仲裁期間嘗試調解雙方的爭議。

在1989年,《仲裁(修訂)(第2號)條例》落實了上述建議。

報告書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