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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22年5月30日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性罪行》報告書)所建議訂立各項罪行的刑罰,改革和加強香港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服務,以及優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由2011年12月起實施的行政機制)這三方面,提出最終建議。

這份報告書是法改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就判刑及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後撰寫。小組委員會由鄧樂勤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並曾就此課題於2020年11月發表諮詢文件。小組委員會在研究香港的法例及相關做法的同時,也有與若干海外司法管轄區(即澳大利亞、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和新西蘭)相應的法例及做法進行比較。在訂定報告書中的最終建議時,亦已考慮對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

報告書的部分主要最終建議如下:

(一) 強姦及亂倫這兩項現有罪行的現行刑罰,應繼續適用於「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這兩項建議罪行。 `

(二) 由於立法會已制定《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涵蓋範圍包括窺淫及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不論目的為何)拍攝私密部位或私密行為這兩項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因此本報告書對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這兩項建議罪行的刑罰不作最終建議。至於《性罪行》報告書所建議訂立的其餘各項新罪行的刑罰,則應參照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的刑罰而訂定,並作適當調整。

(三) 現時懲教署可供性罪犯以自願形式參加的專門治療和自新計劃,應予維持。

(四) 政府應檢討和考慮是否在懲教院所為性罪犯引入獎勵計劃,以提高接受治療和改變行為的動機。

(五) 由監管釋囚委員會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所監管,為獲釋性罪犯提供專門釋後監管的現有法定計劃,應予維持。

(六) 應優化現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將該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以及政府應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範圍擴至最大,並在適當時評估是否需要將該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機制。

(七) 為了給予干犯較輕微性罪行的罪犯自新機會,貫徹《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的精神,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不應擴展至包括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摘要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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