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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4年12月9日發表了《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報告書研究被人無理侵犯私隱的人應否有權尋求民事補救。

報告書總結認為有需要立例訂立一項或多項專門針對侵犯私隱行為的侵權行為,並且明確界定哪種作為、行為及/或發布會被視為沒有充分理由而破壞他人的合理私隱期望。

法改會建議︰

  • 任何人如在另一人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沒有充分理由而侵擾該人獨處或與外界隔離的境況,或干擾該人的私人事務或業務,就應該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惟他的侵擾或干擾行為必須會嚴重冒犯一個合理的人或會令這樣的一個人非常反感;

  • 被起訴以侵擾方式侵犯他人私隱的人,如果可以證明他的行為是達致下列其中一項 目的所必需的,便應該毋須負上侵權的責任:

    1. 為保護被告人或另一人的人身或財產;

    2. 為防止、偵查或調查罪行;

    3. 為防止、排除或糾正非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

    4. 為保障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安全;


  • 任何人如沒有充分理由而宣揚關於另一人的私生活的事情,便應該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惟(a)該次宣揚必須會嚴重冒犯一個合理的人或會令這樣的一個人非常反感,而且(b)宣揚該等事情的人是知道或理應知道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

  • 被起訴無理宣揚他人的私生活的人,如果可以證明他的宣揚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便應該毋須負上侵權的責任。法例應該提供指引,規定哪種事情會被推定為符合公眾利益的事情;

  • 當局應該認真考慮為個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免個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的身分標誌被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但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而使用則除外;

  • 除非《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中就印刷媒體對個人作出不準確報道一事所提出的建議得以全面落實,否則應該立例訂立一項權利,以更正報_中報道的關於個人的不準確事實。

法改會發表本報告書之前,已經詳細研究過社會人士就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由白景崇博士擔任主席)於1999年的諮詢文件而提出的意見。本報告書與《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同時發表。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摘要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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