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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法改會報告書(於1997年發表)所處理的問題,是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在香港刊登廣告或推銷時,所提供的售樓資料並不足夠或有誤導性的情況。

該報告書建議所有境外住宅樓花的賣家如欲在香港推售該等物業,均須僱用在香港領有牌照的地產代理。所有在香港發表的有關廣告必須指明所僱用的地產代理及其牌照號碼。該地產代理有責任向買家提供售樓書,並須確保售樓書中所載資料均屬準確。若推售廣告或售樓書中有任何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該地產代理便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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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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