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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規則》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民事法律程序中針對傳聞證據的規則禁止接納第二手證據,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方屬例外。換言之,當證人擬基於另一人告訴他的資料來指證某一項事實時,他的證供便稱為傳聞證據。經過一段長時間的發展,例外於傳聞證據規則的情況變得越來越複雜和含糊不清,而且曾有人基於以下觀點而批評這項規則:證據是否屬於傳聞的問題應該只影響法庭給予該等證據的分量而並非其是否可予接納。

該報告書建議廢除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規則,使所有傳聞證據在民事法律程序中都應獲得接納。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如有意提出傳聞證據,亦應無須通知對方。然而,如某一方已將一名證人所作的證供提交作為傳聞證據,則另一方應有權傳召該證人出庭並盤問該證人。當局應列出一些法定指引。以協助法庭評估傳聞證據應獲給予的分量。

這份在1995年發表的報告書結果導致《證據(修訂)條例》在1999年面世。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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