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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一項實質的欺詐罪研究》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1996年報告書得以面世,是由下述不正常情況促成的:香港雖然有串謀詐騙的罪行,但卻沒有一項可由一個人單獨行事而干犯的廣義欺詐罪,反而在《盜竊罪條例》中訂立了不少狹義的詐騙罪行(例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這樣的法律受到不少批評,其中一點指出這是不合邏輯的,因為某項作為若只由一個人單獨作出,便屬於合法,但卻僅因為多於一人同意作出該項作為而成為非法。

法改會的結論是應該訂立一項新的欺詐罪。任何人如藉進行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他人在行事上依循某一方針,導致(a)另一人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或(b)干犯欺詐罪的人獲得利益,則該人便干犯了這項罪行。干犯欺詐罪的人必須是知道或相信他的欺詐手段是騙人的,也必須蓄意讓其受害人聽信他而行事。

該報告書所載的建議已於1999年納入《盜竊罪(修訂)條例》中。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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