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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在1986年發表的法改會報告書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議,以管制免責條款的使用,尤其是在立約雙方的談判能力並不相等的時候。該報告書建議採納英國的《1977年不公平合約條款法令》,只須對該法令的條文作出適當的修訂。新法例的效力會是對下列各類免責條款加以管制:

(a) 應禁止豁免因疏忽而引致死亡或身體受傷的責任,而豁免對其他損失的責任則應受限於合理性驗證;

(b) 如交易一方為消費者或以由另一方擬定的業務書面標準條款進行交易,則任何豁免合約責任的條款應受限於合理性驗證;

(c) 如一名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同意_保另外一人(須為正在進行業務的人),則這項_保應受限於合理性驗證;

(d) 應禁止豁免製造商或批發商因其疏忽引致貨品損壞而須承_的責任;

(e) 在任何造成貨品的擁有權或管有權轉移的貨品售賣合約或其他合約中,應禁止豁免售賣者或供應者的法律責任;若容許他們獲豁免有關責任,則這項豁免應受限於合理性驗證。

在決定一項免責條款是否合理時,法庭應顧及在訂立合約時雙方所知的或理應知道的或預計會有的情況,且訂約所用的語文應是法庭獲明確引導須加以考慮的一項因素。

當局於1989年制定了《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以落實該報告書的建議。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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