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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1年7月11日發表報告書,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涉及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得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作出決定。

報告書解釋,授權書是一份用以把法律權限轉授予另一人的法律文書。透過簽立授權書,授權人把法律權限給予另一人(受權人)以代為作出法律上的決定。

習用的授權書只可由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訂立;,而假若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此類授權書即告失效,但授權人也許正需要在此情況下讓受權人可以代自己行事。為解決這個難題,《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容許訂立一種特別的授權書(稱為“持久授權書”)。這種授權書是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簽立,但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仍然有效。現時,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涉及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得用以轉授權力就可稱為授權人個人照顧的事宜作出決定。

在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中,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寬鬆得多,授權人可把涉及某些事宜的個人照顧決定權,例如授權人應居於何處(及應與誰同住)、授權人的日常衣著和膳食,以及日常健康護理,轉授予其持久授權書受權人。法改會建議香港採用類似做法,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涉及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個人照顧事宜”就此而言,應包括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決定,但不包括涉及給予或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亦不包括涉及作出或撒銷預設醫療指示的決定。

法改會建議,受權人可根據持久授權書作出的個人照顧事宜決定應包括:

(a) 授權人居於何處;
(b) 授權人與誰同住;
(c) 授權人是否就業,如授權人就業,則於何處就業及就業情況如何;
(d) 授權人接受甚麼教育或訓練;
(e) 授權人是否申請牌照或許可證;
(f) 授權人的日常衣著和膳食;
(g) 是否同意讓授權人接受法醫學的檢驗;
(h) 授權人會否出門度假和會前往何處度假;
(i) 與授權人的個人照顧有關的法律事宜;
(j) 不讓個別指定人士接觸或聯絡授權人的權力;及
(k) 與授權人的健康護理有關的決定。

法改會同時建議以法例條文,把以下各項決定摒除於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之外:

(a) 訂立、更改或撤銷授權人的遺囑;
(b) 代授權人訂立、更改或撤銷持久授權書;
(c) 行使授權人在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d) 同意讓別人領養授權人未滿18歲的子女;
(e) 同意讓授權人改變其婚姻狀況;
(f) 於授權人在生時移去其身體的非再生組織以捐贈他人;
(g) 為有生殖能力或按理應有生殖能力的授權人進行絕育手術;
(h) 參與醫學研究或接受試驗性質的健康護理;
(i) 違反授權人的意願而把他送入醫院以接受精神紊亂的治療;
(j) 同意讓授權人接受電痙攣治療法或精神病外科手術;及
(k) 同意讓授權人接受規例所訂明的健康護理。

法改會建議對持久授權書受權人施加法定責任,規定受權人必須以符合授權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又建議賦予法庭及監護委員會權力監管持久授權書受權人。

為免出現海外訂立的持久授權書不獲承認的問題,法改會建議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訂立的持久授權書,如屬以下情況便應在香港獲得承認:

(a) 符合香港的簽立規定(雖然是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而非香港註冊的律師/醫生見證);或
(b) 符合該司法管轄區的持久授權書簽立規定。

法改會所建議作出的另一項改革,是廢除《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第8(1)(b)條。該項條文現時禁止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就其所有財產及事務而賦予持久授權書受權人一般權力。法改會建議第8(1)(b)條應由一項具下述作用的條文取代: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可授權受權人就授權人的所有財產及事務而行事,或就授權人的財產及事務的指定部分而行事;而不論是哪一種情況,作出該項授權均可能須受某些條件和限制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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