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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串謀及未遂罪等初步罪行的編纂》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1994年的報告書研究了煽惑、串謀及未遂罪這三項初步罪行。律師稱該等罪行為“初步”罪行,因為它們是在幹出實質罪行之前發生的。該報告書的建議旨在使香港的法律與英格蘭及威爾斯在這方面法律的進展看齊,而該等進展經當地貫徹執行後效果十分理想。

有關建議主要包括取消以不可能性作為免責辯護以及廢除敗壞公共道德及敗壞風俗這兩項罪行。法改會亦建議保留“與自己的配偶不構成串謀”這項普通法規則,以及當串謀的另一方為未達須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士或就是罪行的預期受害者時所給予的豁免。

該報告書所載建議已納入於1996年制定的《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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