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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按照香港目前的法律,不足七歲的兒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法律亦推定7歲至14歲的兒童沒有能力犯罪,除非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罪行發生時涉案兒童十分清楚他或她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這就是“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比起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較小,因此近年有不少人呼籲將這個最低年齡提高。

法改會在2000年5月發表的報告書建議刑事責任年齡應由7歲提高至10歲,而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應予保留,但其年齡下限則應予提高,以反映經修訂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使該項推定適用於年齡介乎10歲至14歲之間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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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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