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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供詞及其在刑事訴訟中可予採納程度》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法改會在1985年發表了關於招供詞及其在刑事訴訟中可予採納程度的報告書,其中載有多項建議以確保招供詞是以恰當方法向被控人錄取的,並確保疑犯被執法機關羈押時獲得恰當的對待。

該報告書的首要建議是應設立一種機制,讓被控人可以及早向一名獨立人士提出他遭受執法機關虐待的任何投訴。據此,法改會的建議是控方若要在審訊中引入一份招供詞作為證據,須在落案檢控後的24小時內將被控人帶到一名太平紳士面前,讓被控人有機會在該太平紳士面前提出關於他被捕後所遭受對待的任何投訴。該報告書提議若太平紳士當時沒有收到任何該類投訴,則有關招供詞便會在日後的審訊中自動成為可予接納的證據(即無需進行“案中案”程序)。

除上述建議外,該報告書也提出了一系列互有關連的其他建議。它們關乎警方在提問方面的權力、向疑犯提出的警誡詞以及被警方羈押的疑犯所具權利等。

法改會的大多數委員建議應容許主審法官及控方就被控人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而向陪審團提意見,而陪審團亦應獲容許對被控人的拒絕回答作出不利於他的推論。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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