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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程序中針對傳聞證據的規則禁止接納第二手證據,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方屬例外。當證人擬基於另一人告訴他的資料來指證某一項事實時,他的證供便稱為傳聞證據。禁止接納傳聞證據,是因為沒有機會盤問有關證供的原本陳述者,也因為傳聞證據不一定可靠。然而,由於這項規則十分複雜,而且有時令一些本屬可靠的證據不被接納,所以受到批評。

此課題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為此在2001年7月成立小組委員會,由司徒敬法官擔任主席,而一份載有該小組委員會的改革建議的諮詢文件亦已於2005年11月30日發表。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是高級政府律師 梁東華先生。

如欲對這項研究作進一步查詢,或就這些課題發表意見,請致函、傳真或發電子郵件給法律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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