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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在香港獲委任為陪審員的人,必須是香港居民,年齡介於21至65歲之間,沒有任何令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無行為能力情況,具有良好品格,並且"對在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所具有的知識,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然而,有關法例未有訂明如何量度該項語文能力,也未有就出任陪審員而言界定甚麼才構成"良好品格"和"居民身分"。

此課題交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為此在2003年10月成立小組委員會,由胡國興法官擔任主席,而一份載有該小組委員會的改革建議的諮詢文件亦已於2008年1月28日發表。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是高級政府律師 薛國斌先生。

如欲對這項研究作進一步查詢,請致函、傳真或發電子郵件給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辦事處的地址是﹕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39號
夏槺大廈20樓

電話號碼:2528 0472
傳真號碼:2865 2902
電郵地址:hklrc@hkreform.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