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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在香港獲委任為陪審員的人,必須是香港居民,年齡介於21至65歲之間,沒有任何令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無行為能力情況,具有良好品格,並且"對在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所具有的知識,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然而,有關法例未有訂明如何量度該項語文能力,也未有為確定陪審員人選而界定甚麼才構成"良好品格"和"香港居民"。

法改會獲邀請檢討出任陪審員的現有準則,並研究應否更加清楚而精確地列明該等準則。研究此課題的小組委員會業已委出,並已於2003年10月召開首次會議。

陪審團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胡國興法官,GBS,太平紳士,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主席)
鍾綺玲女士,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申請及審查)
駱應淦先生,資深大律師
陸貽信先生,資深大律師,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
麥至理先生,律師
彭鍵基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司徒敬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湯寶臣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謝宗義先生,甘迺?Y中心前校長
楊志威先生,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秘書

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是高級政府律師薛國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