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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两审》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2年2月28日发表报告书,建议香港在例外的情况下,应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该项规则旨在令已获判无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项罪行再次受审。法改会辖下的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于2010年3月就此议题发表谘询文件,而这份报告书载有法改会经考虑谘询期间所得回应而达致的最终结论。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是石永泰资深大律师。

法改会建议如果在严重罪行的案件审结而有人被判无罪后,发现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又或法庭先前作出无罪的裁定,是由于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证供、妨碍司法公正或干犯类似的罪行所致,则现有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应予放寛。

现有的禁止一罪两审规则,作用在于禁止控方在某人已获判无罪或被定罪的情况下,以同一项罪行再次检控此人。这项规则所源于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获判无罪的人应可重过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则应面对适当惩罚。

这项规则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于相同事实的同一项罪行而再次遭到检控,但倘若此规则所引致的后果是容许某人在严重罪行的审讯中获判无罪之后,即使出现新而有力的罪证,此人却仍可逃过法律制裁,不用受罚,则这并不符合公义,而且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亦不恰当。这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例如当发现有新的DNA(脱氧核糖核酸)证据,又或当某人在获判无罪后,由于肯定控方无法再检控他,便于此时承认自己曾犯罪。在多个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内,严格遵从禁止一罪两审规则所带来的后果,曾引起公众关注,令该等司法管辖区已就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建议或已进行修改。

法改会建议,赋权法庭在下列情况可命令推翻无罪裁定,并指示进行重审:

(a) 当某人就严重罪行获判无罪后,出现有关该项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证据;或

(b) 判他无罪的裁定“有污点”(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证供或干扰证人,而该罪行是导致他获判无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议放寛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时,法改会注意到任何改革均必须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因此,建议已纳入多项保障措施,确保推翻无罪裁定的权力不会遭滥用,而放寛的幅度亦会严谨订定,以达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须特别指出者是放宽只适用于严重罪行,并不适用于只可在裁判法院进行审讯的罪行。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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