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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于2019年5月16日发表咨询文件,就改革在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顾者或其他人照顾期间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的个案中,关乎父母、照顾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议。

小组委员会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小组委员会又建议,政府应检讨《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适用的现行最高刑罚,以期适当提高刑罚。咨询文件亦就关乎保护儿童及易受伤害成年人的事宜,列述若干一般性的观察,希望政府加以注意。

在受害人是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个案中,控方尝试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受害人的照顾者或受害人所属住户的成员当中是谁作出“非法作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受严重伤害时,可能会出现特定的举证问题。疑犯保持缄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为了维护疑犯而保持缄默,往往令到情况更加复杂。

在决定咨询文件所建议的改革内容时,小组委员会仔细考虑了多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常规。尤其是,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视了英国、南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在立法及司法上的重大发展,这三个司法管辖区分别订立了一个独特类别的刑事罪行,以处理这些“你们当中是谁干的?”的案件。

因应上述发展,小组委员会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这项罪行会在以下情况下,对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儿童(16岁以下)或易受伤害人士(16岁以上),免其因非法作为或忽略而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

- 被告人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或是受害人所属住户的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

- 被告人已察觉或应已察觉有导致受害人受严重伤害的风险;

- 被告人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其严重程度在有关情况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罚。

这项罪行同时适用于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并同时适用于儿童受害人及易受伤害成年受害人,而除此之外,小组委员会还建议这项罪行的适用范围应足以同时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两类情况。

建议制定的罪行对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的最高刑罚十分严厉,即︰

- 如受害人死亡,可处监禁20年;及

- 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可处监禁15年(以涵盖以下个案例子︰受害人虽然幸存,但所受伤害严重至令受害人永远陷于植物人状态)。

由于这项建议制定的罪行的法律责任是基于被告人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而产生,这项罪行的主要特点是,控方无须在特定个案中证明被告人是造成伤害者,或是须负罪责的旁观者。然而,小组委员会认为控方必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一系列元素存在,这项罪行才会适用,对于控方来说,这代表了须达到高举证门槛。

咨询期于2019年8月16日结束。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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