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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人年龄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1986年的报告书的大方向是建议将推定年青人在民事法中有能力完全承责任的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然而,该报告书亦建议某些方面的法律则无需改变。举例说,该报告书提议不应把投票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因为这项改变会给政治和宪制带来重大的影晌。法改会认为这方面的任何改变应从一个更广泛的层面加以研究。该报告书亦建议不应改变为准领养人所订的年龄限制,即准领养人如非预算被领养者的亲属,则准领养人最少须年满25岁;若双方有亲属关系,则准领养人最少须年满21岁。

法改会的主要建议已在1990年由《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落实。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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