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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留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以及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的供养》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1990年的报告书建议作出一系列法例上的变革,以简化香港在继承死者遗产方面的法律,并使这方面的法律追上时代。该报告书考虑了自从上一次在1971年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检讨后,社会和法律方面所经历的发展。

该报告书的建议是订立遗嘱所须符合的正式规定应予放宽。此外,该报告书建议制定条文,订明遗嘱即使未有按照经放宽的规定有效地签立,但只要是书面形式的,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他人代其签署,而立遗嘱人有意使该份文件具有遗嘱效力,则应获接纳认证。该报告书并建议对《遗嘱条例》作出多项较为次要的修订,以消除当时的法律条文所产生的不正常情况。

就未留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而言,该报告书的建议包括增加须付予尚存配偶的款额,以及提议每隔五年便应检讨该等款额。

该报告书的建议已分别在1995年由《遗嘱(修订)条例》、《无遗嘱者遗产(修订)条例》和《遗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以及在1996年由《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修订)条例》落实。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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