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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供词及其在刑事诉讼中可予采纳程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改会在1985年发表了关于招供词及其在刑事诉讼中可予采纳程度的报告书,其中载有多项建议以确保招供词是以恰当方法向被控人录取的,并确保疑犯被执法机关羁押时获得恰当的对待。

该报告书的首要建议是应设立一种机制,让被控人可以及早向一名独立人士提出他遭受执法机关虐待的任何投诉。据此,法改会的建议是控方若要在审讯中引入一份招供词作为证据,须在落案检控后的24小时内将被控人带到一名太平绅士面前,让被控人有机会在该太平绅士面前提出关于他被捕后所遭受对待的任何投诉。该报告书提议若太平绅士当时没有收到任何该类投诉,则有关招供词便会在日后的审讯中自动成为可予接纳的证据(即无需进行“案中案”程序)。

除上述建议外,该报告书也提出了一系列互有关连的其他建议。它们关乎警方在提问方面的权力、向疑犯提出的警诫词以及被警方羁押的疑犯所具权利等。

法改会的大多数委员建议应容许主审法官及控方就被控人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而向陪审团提意见,而陪审团亦应获容许对被控人的拒绝回答作出不利于他的推论。

报告书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