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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于2010年12月13日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有关的推定。

即使有明确的证据显示14岁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具有性交的能力,并且曾有性交的行为,现行14岁以下男童并无性交能力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结果不论情节如何,一名年龄在14岁以下的男童虽曾与不同意的受害人 进行非法性交,但却不能被裁定干犯强奸罪。

这项普通法推定源远流长,但多个司法管辖区已废除或从未应用过这项推定,包括英格兰与威尔斯、新西兰,以及多个澳大利亚司法管辖区。

报告书指出,不论这项推定的过往理据为何,今天实难明白有关规则还有什么存在用途。事实证明,14岁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却拒绝承认这一事实,这样的处理显然违反常理。这项推定的应用与现实脱离,并意味控罪有时未能反映被告人行为所应有的刑事罪责。

香港近期发生于2010年9月的一宗案件,突显出这项推定所引起的问题。一名13岁被捕男童被指控在柴湾的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内与一名五岁女童性交。由于有这项推定的存在,他不能被控以强奸,而只能被控以猥亵侵犯。

一旦废除这项推定,另一项“无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将会继续适用于年龄介乎10至14岁之间的男童。“无犯罪能力”的推定,意味控方须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有关男童在犯罪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而非纯属顽皮或是恶作剧。

鉴于这项议题比较简单直接,预期不会引起太大争议,所以法改会迳行推出最终报告书,而不先行发表谘询文件。这份报告书是法改会性罪行法律检讨系列中的第二份报告书。同系列的第一份报告书《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已于2010年2月发表。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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