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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0年2月2日发表了《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

2006年4月,法改会获委托检讨现行刑事法律下的性罪行。由于此类罪行有些是指明性别,而有些则是以性取向为依据,致令现行法律受到批评。此外,有人关注到现时订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盖在未经同意下作出而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性行为种类。

2006年10月,小组委员会的研究范围有所扩阔,包括考虑应否就被裁定干犯性罪行的罪犯设立登记制度。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7月发表谘询文件,并收回约200份来自学校、团体及个人的回应书。

报告书建议设立一个行政机制,令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雇员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

上述查核只会披露载于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纪录,而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被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则不会被披露。

在未有法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雇主不会被强制进行这项查核,而且有关罪行纪录的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自行提出。这项查核机制应同样适用于现有雇员和准雇员,但应分阶段实施,在起初的阶段应只涵盖准雇员。

报告书解释,该机制属意为一项临时措施,只须透过行政办法而无须立法便可从速施行,以回应市民大众、法院以及传播媒介曾经表达的关注。

法改会会继续研究应否引入一套全面的法律机制,以加强规管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避免在进行这类查核时无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隐权及其他权利。 由于该项工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法改会在这段期间提出上述临时建议,以供考虑和实施。

报告书清楚说明,法改会不赞同仿效美国的司法管辖区,引入可供公众人士查阅的性罪犯名册。法改会反而建议,应利用警方所保存的刑事定罪纪录来筛选求职者,但只限于所申请的工作职位有机会接触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求职者。

现行由警方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机制,可予变通和改动,使本报告书所建议的查核得以进行。该类查核将会由求职者本人提出,此外,需要取得他的同意,才可向准雇主披露查核结果。「清白」的查核结果不会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但会以口头方式通知求职者或其雇主。

报告书解释,除了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香港现时并无制度可容许雇主查核准雇员过去的有关定罪纪录,即使已得准雇员同意情况亦然。就某些专业或工种,凡有特定的法定条文规定须作出查核,则可进行有关查核。举例说,有法定条文准许对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校董和教员、《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下的幼儿托管人及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注册的社工,进行刑事罪行纪录查核。然而,还有广泛类别的人士在工作时与儿童有密切接触,但却没有途径查核他们的刑事罪行纪录。这类人士例如有学校内的实验室技术员、电脑技术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还有补习导师、音乐教师、运动教练、儿童病房的员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宗教团体或其他机构的义工。

报告书强调,法改会在制定其建议时,已考虑到利用刑事定罪纪录来审查某些类别的求职申请时,所引起的人权或私隐权方面的问题。报告书指出,建议的措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所已采用的措施比较,已属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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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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