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改會成員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但法改會是獨立於政府以外的組織。法改會報告書所表達的觀點,均源自法改會成員而非政府本身,所以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後,並不表示報告書所載的建議會自動獲政府採納和透過立法落實,而是每一次均必須將有關建議提交政府轄下的相關決策局考慮。政府有時候會不贊同法改會的觀點,並且不採納其建議,其中兩個例子是《債務及損害賠償金利息問題研究報告書》(1990年)和《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2002年)。
就法改會建議的落實情況向立法會匯報
自2013年起至2022年,律政司司長以法改會主席的身分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書,匯報法改會建議的落實情況。自2023年起,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負責統籌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就往後進展作出的詳細回應,並就此每年向全體立法會議員提交資料文件。上述年度報告書或資料文件(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按年載於下列檔案:
按落實情況表列法改會報告書的一覽表
法改會自1982年1月1日以來,只有一份報告書建議對相關法律不作改變。1 其餘各報告書按落實情況分類表列於以下的一覽表,當中列出落實有關法改會建議的法例的詳情或所採取的其他行動:
(a) 建議已全面落實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 負責的決策局 | 落實建議的法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 |
1 | 商業仲裁(1982年1月) | 律政署 | 由修訂第341 的《仲裁(修訂)條例》(1982年第10號條例)(1982年3月章)落實2 |
2 | 票據法例(1982年12月) | 律政署 | 由修訂第19章的《匯票(修訂)條例》(1983年第16號條例)(1983年4月)落實 |
3 | 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1983年6月) | 保安科 | 由修訂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1年第90號條例)(1991年7月)落實 |
4 | 社會服務令(1983年6月) | 衞生福利科 | 由《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1984年第78號條例)(1984年11月)落實 |
5 | 有關過失責任人彼此分擔責任之法律 (1984年4月) | 律政署 | 由《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377章)(1984年第77號條例)(1984年11月)落實 |
6 | 人身傷亡賠償問題(1985年2月) | 律政署 | 由《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1986年第41號條例)(1986年7月)和修訂第23章的《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1986年第40號條例)(1986年7月)落實 |
7 | 保險法律(1986年1月) | 財經事務科 | 由修訂第41章的《保險公司(修訂)(第3號)條例》(1994年第76號條例)(1994年7月)落實 |
8 | 年青人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問題(1986年4月) | 律政署 | 由《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410章)(1990年第32號條例)(1990年5月)、
《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1997年第69號條例)(1997年6月)及 《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1997年第80號條例)(1997年6月)落實 |
9 | 管制免責條款(1986年12月) | 工商科 | 由《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1989年第59號條例)(1989年11月)落實 |
10 | 死因裁判官專題(1987年8月) | 布政司辦公室 | 由《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1997年第27號條例)(1997年5月)落實 |
11 | 有關應否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範法》(1987年9月) | 律政署 | 由修訂第341章 的《仲裁(修訂)(第2號)條例》(1989年第64號條例)(1989年11月)落實3 |
12 | 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問題(1988年12月) | 律政司 | 由修訂第8章的《證據(雜項修訂)條例》(2003年第23號條例)(2003年7月)落實 |
13 | 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1989年12月) | 律政署 | 由修訂第221章的《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94年第56號條例)(1994年6月)落實 |
14 | 售賣貨品及提供服務法例(1990年4月) | 工商科 | 由修訂第26章的《貨品售賣(修訂)條例》(1994年第85號條例)(1994年10月)、《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1994年第86號條例)(1994年10月)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1994年第87號條例)(1994年10月)落實 |
15 | 遺囑、未留遺囑情況下的繼承以及死者家屬和受供養人士的供養問題(1990年5月) | 政務科 | 由修訂第30章的《遺囑(修訂)條例》(1995年第56號條例)(1995年7月)、修訂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修訂)條例》(1995年第57號條例)(1995年7月)、《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81章)(1995年第58號條例)(1995年7月)和修訂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1996年第16號條例)(1996年5月) 落實 |
16 | 遊蕩問題(1990年7月) | 保安科 | 由修訂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1992年第74號條例)(1992年7月)落實 |
17 | 非婚生子女問題(1991年12月) | 衞生福利局 | 由《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1993年第17號條例)(1993年3月)落實 |
18 | 離婚理由及結婚三年之內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 (1992年11月) | 政務科 | 由修訂第179章的《婚姻訴訟(修訂)條例》(1995年第29號條例)(1995年5月)落實 |
19 | 版權法律的改革(1994年1月) | 工商科 | 由《版權條例》(第528章)(1997年第92號條例)(1997年6月)落實 |
20 | 煽惑、串謀及未遂罪等初步罪行的編纂(1994年5月) | 律政署 | 由修訂第200章的《刑事罪行(修訂)條例》(1996年第49號條例)(1996年7月)落實 |
21 | 私隱 — 第一部分: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1994年8月) | 政務科 | 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1995年第81號條例)(1995年8月)落實 |
22 | 售樓說明 — 第一部分:本地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及簽約前事宜(1995年4月) | 運輸及房屋局 | 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第2012年第19號)(2012年7月)落實 |
23 | 無力償債 — 第一部分:破產(1995年5月) | 財經事務科 | 由修訂第6章的《破產(修訂)條例》(1996年第76號條例)(1996年12月)落實 |
24 |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規則(1996年7月) | 律政司 | 由修訂第8章的《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條例)(1999年1月)落實 |
25 | 訂立一項實質的欺詐罪(1996年7月) | 律政司 | 由修訂第210章的《盜竊罪(修訂)條例》(1999年第45號條例)(1999年7月)落實 |
26 | 殺人罪行的一年零一日規則 (1997年6月) | 律政司 | 由《200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0年第32號條例)(2000年6月)落實 |
27 | 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2000年5月) | 保安局 | 由修訂第226章的《少年犯(修訂)條例》(2003年第6號條例)(2003年3月)落實 |
28 |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一部分:兒童監護權(2002年1月) | 勞工及福利局 | 由修訂第13章的《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2012年第1號條例)(2012年1月)落實 |
29 |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二部分: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2002年4月) | 勞工及福利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11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30 | 斷定居籍的規則(2005年4月) | 律政司 | 由《居籍條例》(第596章)(2008年第4號條例)(2008年2月)落實 |
31 | 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2005年10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32 | 持久授權書(2008年3月) | 律政司 | 由修訂第501章的《持久授權書(修訂)條例》(2011年第25號條例) (2011年12月)落實 |
33 | 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2010年2月) | 保安局 | 政府回應 (2011年12月) 現況: |
34 |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0年12月) | 保安局 | 由《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12年第26號條例)(2012年7月)落實 |
35 | 第三方資助仲裁 (2016年10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2017年1月) |
36 | 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2019年4月) | 保安局 | 由修訂第200章的《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2021年第35號條例)(2021年10月)落實 |
37 | 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2021年12月) | 律政司 | 由修訂第159章及第609章的《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2022年第6號條例)(2022年6月)落實。 |
(b) 建議已部分落實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及負責的決策局 | 負責的決策局 | 落實建議的法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
|
38 | 拘捕問題(1992年11月 | 保安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2月) 政府回應 政府回應 現況: |
39 | 無力償債 — 第三部分: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1999年7月)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現況: 經檢討報告書中所處理的主要議題,並考慮到業界的最新發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得出以下結論:
該局表示,於2017年2月13日起生效的《2016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已實施法改會報告書所建議的其他技術性修訂,以改善香港公司的清盤制度,使其與時並進。 |
40 | 規管收債手法(2002年7月) | 保安局 | 報告書建議檢討當時對收集和使用“正面個人信貸資料”所施加的限制。在沒有立法的情況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2002年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中落實了這項建議。 政府在2005年9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其他建議。 |
41 | 售樓說明 — 第三部分: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及簽約前事宜(2002年9月) | 運輸及房屋局 | 有關原發展商一手發售的已落成物業的建議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621章)(2012年第19號條例)(2012年7月)落實,該條例規管已落成及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
房屋局表示:“在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的協助下,得以加強規管本地二手住宅物業的銷售。監管局的其中一項規定是由2013年1月1日起,如可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首份協議取得二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的資料,則地產代理必須向準買家提供有關資料。” |
42 |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三部分:排解家庭糾紛程序(2003年3月)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5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43 | 私隱 — 第六部分:規管秘密監察(2006年3月)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44 | 私隱── 第二部分﹕規管截取通訊的活動(1996年12月)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現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15年就落實法改會報告書建議的情況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書中表示:“本局已考慮這個課題的法改會報告書和《纏擾行為》、《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規管秘密監察》這四份法改會報告書。 這五份報告書觸及敏感和具爭議性的政策和政治議題,即如何在保障個人私隱權與媒體自由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社會上不同界別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回應和分歧很大的意見。鑑於所涉政策和政治議題的複雜與敏感性,本局會視乎情況以適當的方式考慮這五份報告書,並在與各有關方面磋商後策劃未來路向。” 該局表示已著手處理法改會《纏擾行為》報告書。見下文第47項。 |
45 | 按條件收費(2007年7月) | 民政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10年10月) 現況: 政府在2010年10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其他建議。 |
(c) 建議正在考慮或落實中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 負責的決策局 | 落實建議的法例或其他相關資料, 包括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
|
46 | 無力償債 — 第二部分:企業拯救及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1996年10月)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 政府回應 (2013年3月) 現況
|
47 | 私隱 — 第三部分:纏擾行為(2000年10月)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現況: 其後,本局向曾於2011/12年的諮詢中提交書面意見的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徵詢意見。經考慮所得回應及律政司的意見後,所有方案(即法改會建議的方案、顧問建議的方案及‘特定關係’方案)顯然均未能獲得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主要持份者或公眾的支持,認為達不到在保障所有人士免受纏擾的同時避免干預新聞及表達自由的目的。 有見及此,本局認為現時未有合適的條件就此事再作跟進,並於2014年6月16日就此徵詢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在該次委員會會議中,一些委員支持不再跟進法改會的建議。至於‘特定關係’方案,委員得悉方案存在原則上的困難,而且自法改會報告書於2000年發表至今,個別法例已經修訂,或已採用行政措施,以加強管制在家庭範疇內、業主與租客之間以及放債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騷擾。沒有委員要求再跟進此一方案。 本局會考慮立法會議員及持份者的意見,並留意相關發展,以考慮未來路向。” |
48 | 貨品供應合約(2002年2月)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49 | 私隱 — 第四部分: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2004年12月)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50 | 私隱 — 第五部分: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2004年12月)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政府回應 (2009年4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51 | 監護權和管養權 — 第四部分: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2005年3月) | 勞工及福利局 |
政府回應 (2011年6月) 政府回應 現況: 勞工及福利局在徵詢律政司、前民政事務局(自2022年7月1日起重組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社會福利署、司法機構及其他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的意見後,擬備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草稿(下稱擬議法例),以跟進大部分的法改會建議。該局在2015年11月25日就擬議法例展開了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該局表示:“建議69(將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及建議50(在法例中列明一系列的情況,以決定何時適宜在關乎兒童的法律程序中為兒童委任獨立法律代表)將會分開處理。” 上述公眾諮詢已於2016年3月25日結束。 該局於2017年5月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報告諮詢的結果,結果顯示支持於現階段落實擬議法例的意見所佔比率與反對意見所佔者大致相若(即各佔百分之三十四點五),另有百分之二十的意見則認為擬議法例在原則上值得支持,但先決條件是要增加資源和支援措施。支持意見認為擬議法例符合有些國家的做法,並可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反對意見則認為擬議法例不能協助離異父母化解矛盾,尤其是高危及有家暴背景的家庭,反而可能引起更多家庭問題,對子女發展不利。單親團體特別擔心,就重大決定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須通知另一方的新規定,會被存心製造麻煩並不懷好意的一方利用來妨礙和騷擾前配偶,對子女造成困擾,亦會使離異父母長期互相敵視和引致更多法律訴訟。另外,該局也留意到,委員會分別於2016年2月22日和2017年5月8日一致通過兩項議案,要求政府不要在現階段向立法會提交擬議法例,直至為正辦理離婚/離異/分居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援措施。此外,也有團體代表在2017年10月4日舉行的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提出類似要求。 考慮到在公眾諮詢期間收集所得的意見和委員會的立場,該局於2018年3月12日的委員會會議上建議不在現階段向立法會提交擬議法例,惟該局建議作為一優先事項,會於2018/2019年度增加資源以加強措施支援正辦理離婚/離異/分居的家庭,一方面推廣父母在離婚後仍應共同承擔對子女的持續父母責任,另一方面加強共享親職輔導和親職協調服務,並把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成為社會福利署的一項恆常服務及加以擴展。該局會繼續留意持份者對立法方案的接受程度,尤其需要考慮是否能夠釋除反對立法人士的疑慮,再考慮是否提出立法和(如提出立法的話)何時為提出立法的適當時機。 |
52 | 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2006年8月) | 醫務衞生局 |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政府回應 政府回應 現況: 有鑑於病人和社會似乎都較樂於接收有關的資訊,而且較願意討論晚期照顧安排和預設醫療指示概念,本局就相關立法是否合適進行檢討,並已於2019年9月就預設醫療指示及相關晚期照顧服務的安排諮詢公眾。本局於2020年7月就預設醫療指示及相關事宜發表公眾諮詢報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已於2023年12月6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現正由相關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 |
53 | 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2009年11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2010年12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54 | 出任陪審員的準則(2010年6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2010年12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55 | 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2011年7月) | 勞工及福利局 | 政府回應 (2011年12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56 | 一罪兩審(2012年2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2012年8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57 | 集體訴訟(2012年5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2012年11月) 現況: 工作小組在2013年至2020年間舉行三十一次會議。此外,在工作小組下亦成立了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工作小組解決討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技術問題。小組委員會於2014年至2019年間舉行了三十三次會議。 工作小組於2020年12月31日透過其設於律政司的秘書處,宣布有意委聘顧問研究有關引入集體訴訟制度(該集體訴訟制度將由僅限於消費者集體訴訟的試點計劃開始)對香港帶來的(潛在及可能)經濟及其他相關影響。顧問合約已於2021 年8月26日向羅兵咸永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顧問')批出。顧問將會提交其研究結果和建議,以供政府考慮,並定出未來路向。” |
58 | 慈善組織(2013年12月)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所表明的立場如下:“法改會《慈善組織》報告書的建議與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權範圍有關。鑑於法改會報告書(法改會報告)內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本局獲指派協調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以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本局在跟進有關協調工作時,已一併參考《審計署署長第68號報告書》(審計報告)及政府賬目委員會第68號及第68A號報告書(賬委會報告)中提出的改善建議,以期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 政府已於參考法改會報告、審計報告及帳委會報告中的建議後,在2018及2019年分兩階段推出並實施一系列的行政措施,以優化與慈善籌款活動相關的監察及支援工作。政府會繼續因應情況考慮是否需要修訂法例。 另外,相關決策局代表在2022年5月25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應陳穎欣議員有關「對網上籌款活動的規管」的口頭質詢時已作出詳細回覆,包括指出相關法例(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盜竊罪條例》等)對透過籌款活動進行違法行為的規管。有關的回覆載於以下連結: |
59 | 逆權管有(2014年10月) | 發展局 | 政府回應 (2021年6月) 現況:
|
60 | 檢討實質的性罪行(2019年12月) | 保安局 | 保安局表示:“政府會一併研究法改會兩份相關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內的建議,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以制訂具體法例修訂建議。政府會適時就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 |
61 | 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2021年9月) | 勞工及福利局 | 政府回應 現況: |
62 | 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2022年5月) | 保安局 | 保安局表示:“政府會一併研究法改會兩份相關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內的建議,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以制訂具體修訂建議。 當中,政府計劃於2024年第三季起分階段擴大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範圍至涵蓋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和志願工作者,第一階段將會先涵蓋「準」自僱人士。 政府會適時就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
63 |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 (2023年1月) |
律政司 | 政府回應 現況: |
(d) 建議不獲政府接納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 負責的決策局 | 負責決策局的回應 | |
64 | 招供詞及其在刑事訴訟中可予採納程度(1985年10月) | 律政署 | 政府在1987年9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
65 | 藐視法庭法例(1987年7月) | 律政署 | 政府在1994年1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
66 | 債務及損害賠償金利息問題(1990年7月) | 財政科 | 政府在1994年5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
67 | 使用外在材料作為法規釋義的輔助工具 (1997年3月) | 律政司 | 政府在2023年7月不接納報告書的建議。 |
(e) 建議為政府沒有計劃在現階段落實者
報告書(發表年份和月份) | 負責的決策局 | 負責決策局的回應,或其他相關資料 | |
68 | 售樓說明 — 第二部分: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1997年9月) | 房屋局 | 房屋局表示:
該局並察悉:
|
69 | 不安全產品的民事責任(1998年2月)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政府回應 (2010年11月) 政府回應 現況 |
70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2014年2月) | 保安局 | 政府回應 (2021年6月) 現況:
|
1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供認陳述的可接納性的規管程序》報告書(2000年7月)。
2 自2011年6月1日起,第341章已由在同日開始實施的《仲裁條例》(第609章)(2010年第17號條例)取代。
3 自2011年6月1日起,第341章已由在同日開始實施的《仲裁條例》(第609章)(2010年第17號條例)取代。
4 有關第三者資助仲裁的條文已於2019年2月1日生效。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部分條文的生效日期,將押後至律政司繼續諮詢調解業界及相關持份者以解決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若干問題後決定。
5 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勞工及福利局、教育局、前食物及衞生局(自2022年7月1日起改稱醫務衞生局)和保安局。
6 就適用於兒童方面,「沒有保護罪」是指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如受害人死亡,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0 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則為監禁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