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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行的一年零一日規則》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於1997年發表的報告書建議廢除兇殺案中的“一年零一日”規則。根據該項規則,凡受害人在遭受致命的傷害後不是在一年零一日內死亡,行兇者便不能被控以謀殺或誤殺。

這項規則已因醫學上的進步而變得不合時宜和沒有需要,且會導致一些令人遺憾的結果。舉例說,若受害人在遭遇致命傷害後依賴維生儀器苟延殘喘了13個月才死亡,則被檢控的兇徒反而可以免於被控告謀殺罪。

該報告書的建議已在2000年6月由《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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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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