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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亡賠償問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

這份報告書(於1984年發表)旨在探討是否適宜依循英國《1982年司法法令》的模式改革關於個人傷亡賠償的法律。

該報告書指出由於當時的法律在評定人身傷害案件的賠償款額及因致命意外引起的申索款額的計算方法可以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法庭已對此表示關注。該報告書遂建議﹕若一宗意外的受害人失去活動能力的程度在審訊之時因其傷勢仍未穩定下來而不能準確評定的話,則受害人應先獲判給臨時賠償。該報告書又建議將可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索償的認可受養人類別擴大。此外,法庭就痛楚或痛苦而評定賠償款額時,應有權考慮傷者對其生命預計會因而縮短是否知情。為了彌補因至親死亡而造成的悲傷以及失去的情誼和教導,應引入一項喪失至親的償金。

雖然法改會的各項建議是受到英國的有關法律影響而提出的,但它們在不少重要方面與英國的法律並不一樣。舉例說,就在致命意外案件中聲稱具受養身分一事而言,中國風俗中的誼父母及誼子女關係是獲得認可的。

在1986年制定的《致命意外條例》及《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落實了該報告書的建議。

新聞稿 (PDF) (MS Word)
報告書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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