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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沒有單一條法例規管慈善組織,亦沒有任何監察或規管制度確保為某些目的而徵募的捐款妥善地用於該等目的。香港也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組織或慈善目的。認可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交入息稅及利得稅,但稅務局並不負責登記慈善組織或監管其操守。香港又沒有法律條文規定慈善機構須提交周年報告或帳目以匯報其財政事務。香港稅務局只會在檢討某一機構的豁免資格時,才要求該機構提交帳目、年報或其他文件,以確保該機構仍屬慈善性質以及其活動與其宗旨相符,但根據現行法律,不能強制查閱慈善機構的帳目。

不少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其中有些更授權某一機構監管各慈善組織,並確保其慈善資源用得其所。有些法例賦予監管機構權力,使其可以就關乎良好管理的事宜向慈善組織提供意見,亦可以就慈善組織的處事方法發出指引或建議,供該等組織及其行政管理人員遵守。

法改會獲邀請檢討香港關於慈善組織的法律和規管架構。一個由陳智思議員,GBS,太平紳士,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已經委出。 小組委員會的秘書是高級政府律師 馮淑芬女士。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6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內載其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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