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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扰行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改会辖下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在1998年发表《缠扰行为谘询文件》,建议订立一项新的骚扰罪。任何人如做出一连串行为,而这一连串行为对另一人做成骚扰,即属犯骚扰罪。

小组委员会建议法院应有权发出限制被判犯骚扰罪的被告人骚扰他人,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程序,刑事法庭不能保护日后可能被已定罪罪犯伤害的受害人。《谘询文件》也建议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该一连串的行为构成骚扰罪,便须向该一连串行为的受害者负上侵权法_的民事责任,让受害者可据此申请强制令限制缠扰者的行为。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