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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发表谘询文件,就改革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之相关法律提出初步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在香港同意年龄应划一定为16岁,并应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为这些易受伤害的人提供更佳保护。

小组委员会计划就实质的性罪行的全面检讨发表一系列合共四份的谘询文件,这份谘询文件是其中的第二份。这份文件涵盖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以及涉及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这些性罪行大多关乎保护原则,亦即是说,某几类易受伤害的人应受保护,免遭性侵犯或剥削。

谘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i) 在香港同意年龄应划一定为16岁,并应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适用;

(ii)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无分性别,并应分为两类罪行,其中一类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另一类则涉及16岁以下儿童,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iii) 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的罪行是否应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iv) 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进行的涉及性的行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认同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v) 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并可为儿童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vi) 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来进行诱识,以取得他们的信任和信心,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

(vii) 新订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并可提供更佳的保护;及

(viii) 应否订立法例处理涉及就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滥用受信任地位的行为,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小组委员会指出,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促进讨论,不一定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看法、意见及建议。谘询期将持续至2017年2月10日为止。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06年组成,迄今已就性罪犯名册的议题发表了谘询文件和报告书。小组委员会又完成了另一份报告书,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于2012年7月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相关建议。小组委员会于2012年9月发表了《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谘询文件。该谘询文件是小组委员会在全面检讨实质的性罪行的过程中所计划发表的四份谘询文件的第一份。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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