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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08年7月29日发表谘询文件,就设立性罪犯名册提出临时建议。

2006年4月,法改会获委托检讨现行刑事法律下的性罪行。由于此类罪行有些是指明性别,而有些则是以性取向为依据,致令现行法律受到批评。此外,有人关注到现时订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盖在未经同意下作出而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性行为种类。

2006年10月,小组委员会的研究范围有所扩阔,包括考虑应否就被裁定干犯性罪行的罪犯设立登记制度。现刚发表的谘询文件,便是专注研究此点。

谘询文件建议设立一个行政机制作为临时措施,令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准雇员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

上述查核只会披露载于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纪录,而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被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则不会被披露。

在未有法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雇主不会被强制进行这项查核,而且有关罪行纪录的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自行提出。小组委员会现正就有关查核的建议以及这项查核是否也应适用于现有雇员一事,征询公众的意见。

谘询文件解释,该机制属意为一项临时措施,只须透过行政办法而无须立法便可从速施行,以回应市民大众、各级法院以及传播媒介曾经表达的关注。

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目标,是为性罪犯的治疗、自新、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设计一套全面的机制,让社会大众── 特别是儿童── 获得较佳的保障,而又不会无理地侵犯这些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隐权及其他权利。完成最终目标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小组委员会在此期间提出这项临时建议进行谘询,希望能先行实施。

谘询文件表明小组委员会不赞成依循美国各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模式,引入可供公众人士查阅的性罪犯名册。小组委员会则建议,应利用警方所持有的刑事定罪纪录,对那些申请与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接触的职位的求职者,进行查核。

现时由警方负责运作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机制,将会加以变通和修订,让建议的查核得以进行。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主动提出,并需取得他的同意方可将查核结果向准雇主披露。“清白”的查核结果不会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而会以口头方式通知求职者及其准雇主。

谘询文件解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香港也没有机制容许雇主查核准雇员的相关过往定罪纪录,即使准雇员同意,情况也是一样。有些法例就某些专业或工种订有特定的条文,容许就这些专业或工种进行有关查核。举例说,法例准许对已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校董和教员、《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下的幼儿托管人及已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注册的社工,进行刑事罪行纪录查核。不过,还有广泛类别的人在工作时与儿童有密切接触,惟现时没有途径查核他们的刑事罪行纪录。这类人士包括学校的实验室技术员、电脑技术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亦包括补习导师、音乐教师、运动教练、儿童病房的员工,以及青少年中心、教会及其他机构的义工。

谘询文件强调,小组委员会在拟定其建议时,已从人权及私隐权的层面考虑过使用刑事定罪纪录来审查某几类工作申请的影响。谘询文件指出,与很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措施比较,建议的机制是温和的。

新闻稿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摘要 (PDF) (MS Word)
谘询文件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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