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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行的一年零一日规则》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于1997年发表的报告书建议废除凶杀案中的“一年零一日”规则。根据该项规则,凡受害人在遭受致命的伤害后不是在一年零一日内死亡,行凶者便不能被控以谋杀或误杀。

这项规则已因医学上的进步而变得不合时宜和没有需要,且会导致一些令人遗憾的结果。举例说,若受害人在遭遇致命伤害后依赖维生仪器苟延残喘了13个月才死亡,则被检控的凶徒反而可以免于被控告谋杀罪。

该报告书的建议已在2000年6月由《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落实。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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