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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条例》的清盘条文》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改会在1999年发表了关于《公司条例》中清盘条文的报告书。这份报告书是法改会就“无力偿债”这个课题所作的全面检讨的第三部分,也是最后的一部分。该报告书作出了超过250项建议,所针对的范畴包括清盘在政策上的考虑因素以及在程序方面的问题。

就政策考虑而言,该报告书建议订立一条新法例,将所有直接或间接关乎无力偿债的事宜归纳于单一条法例之内。该报告书亦建议为处理无力偿债案件的专业人员设立二级制的发牌制度,从而引入“特许无力偿债专业人员”及“注册无力偿债专业人员”两类人员。此外,破产管理署应设立一个小组以审裁这两类无力偿债专业人员的收费。

至于在程序方面,报告书的不少建议对公司董事会构成一定影响,例如令他们有责任投购赔偿保险。该报告书提议废除某类债权人可获优先付款的做法,并就某些无力偿债罪行而提议将证明若干事宜的举证责任由控方转移至被控人身上。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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