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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应否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在这份于1987年发表的报告书中,法改会建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采用的标准国际商业仲裁法应在略加修改后取代香港当时用以处理国际仲裁的法律。

该报告书所提议的其中一项轻微修改,是将标准国际商业仲裁法的名称中“商业”一词删除。这项删除的效力是将该套标准法的适用范畴扩阔,以涵盖一切具有国际因素而当事双方均选择以仲裁解决的争议。

法改会亦建议若该套标准法真的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外国的当事人应有权选择将他们的争议按照当时存在的香港仲裁法律处理,因为新的仲裁法律已非只适用于本地的仲裁。本地的当事人亦应同时有权在发生争议后同意以国际法而非本地法为适用的法律。另一项附带建议是应一并在该套标准法及《仲裁条例》中加入一项新的调解条文,使仲裁人可以在处理所提交的仲裁期间尝试调解双方的争议。

在1989年,《仲裁(修订)(第2号)条例》落实了上述建议。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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