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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供应合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货品供应合约报告书》载有就规管货品供应合约的法律而提出的改革建议,这些建议尤其针对应施加于货品供应者的隐含责任承担。

当供应者根据售卖合约供应货品时,法律给他定下了多项法定的责任承担,例如货品须具良好品质和适合作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以及货品须与所提供的任何货品说明相符。这些法定的责任承担目前只适用于售卖合约,但不适用于以出租或租购等其他方式供应货品的情况。该等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货品供应现时由案例管限,但类似的隐含责任承担是否适用,则不大清楚。

本报告书是在研究过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后才斟定的,并建议澄清本地在这方面的法律,以及在新的法例中列明供应者在货品供应合约中对顾客的隐含责任承担,使有关法律更加明确。该等隐含责任承担应与现时适用于货品售卖合约的一致。此外,本报告书亦就货品售卖合约提出多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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