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实质的性罪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9年12月5日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实质的性罪行提出最终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如新订一项“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罪、在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以及改革一系列杂项性罪行,如乱伦、露体、兽交、恋尸行为,以及关乎同性的肛交及严重猥亵作为的罪行。
这份报告书是继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就实质的性罪行进行全面检讨研究后撰写的。小组委员会由邓乐勤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曾就此课题分别于2012年9月、2016年11月及2018年5月发表三份谘询文件。法改会已于2019年4月特别迅速地发表一份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窥淫罪,以及新订一项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在订定两份报告书中的最终建议时,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已予考虑。
报告书的部分主要最终建议如下:
(1) | 就涉及性的行为订立“同意”一词的法定定义,应规定任何人如自由地和自愿对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并且有行为能力对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即属对涉及性的行为给予同意; |
(2) | 摒弃“强奸”一词,并建议一项“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的罪行,而这项罪行应包括插入阴道或肛门,以及以阳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 |
(3) | 把“罔顾后果”这个精神意念元素加入“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以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中的相关行为(即有关行为必须是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的); |
(4) | 废除“未经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现受此项罪行规管的行为日后会由无分性别的“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罪处理; |
(5) |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把焦点置于“涉及性”而非属于“猥亵”的行为,并建议为“性”此字设下定义。这样做会最符合尊重个人性自主权的原则; |
(6) | 在香港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应划一为16岁,并应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适用; |
(7) |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无分性别,并应分为两类罪行,其中一类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另一类则涉及16岁以下儿童,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
(8) | 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进行的涉及性的行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认同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
(9) | 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来进行诱识,以取得他们的信任和信心,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 |
(10) | 建议新订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应适用于精神紊乱的人或弱智人士(如《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所界定者),而其精神紊乱或弱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性质或程度令他或她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免受性剥削; |
(11) | 乱伦罪应予以改革,使该罪行:无分性别;涵盖所有以阳具插入口腔、阴道及肛门的行为,以及涵盖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并扩大范围至涵盖属血亲的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侄女(侄)、甥女(甥),以及涵盖领养父母; |
(12) | 建议新订一项性露体罪,涵盖以特定受害人为目标,而以涉及性的形式在私人或公众地方暴露生殖器官的行为; |
(13) | 现有的兽交罪应由与动物性交罪所取代; |
(14) | 新订一项对死人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及 |
(15) | 废除一些关乎同性的现有罪行。 |
新闻稿 (PDF) (MS Word) |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
报告书 (PDF) (MS Wor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