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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规释义的辅助工具》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在1997年发表的报告书所处理的事宜,是当法例条文的涵义因模棱两可而导致争议时,可以怎样使用法例以外的材料来解决争议。这份法改会报告书建议应藉修订《释义与通则条例》(第1章)将这些“外在辅助工具”的使用准则收纳于法例内。

每天都有人去理解法例的本义。他们对某一法定条文的涵义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须要由法庭作出裁决。若法例订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外在辅助工具清单及其使用准则,对法庭追查有争议的法定条文的起源或目的会提供多一点帮助。法改会建议外在辅助工具的清单应包括条例草案的摘要说明、所涉政策局局长在草案二续时的演辞,立法会辩论的官方纪录,有关的国际条约及有关的官方报告书(例如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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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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