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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0 年10 月30 日发表《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现将其中主要建议载列如下:

  1. 行政机关应该考虑修订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

  2. (a) 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这一连串的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他亦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连串的行为对该另一人造成骚扰,即属犯刑事罪。

    (b) 就此罪行而言,所造成的骚扰应该严重至足以使该人惊恐或困扰。

    (c) 如果一名持有相同资料的合理的人会认为该一连串行为对该另一人造成骚扰,做出该一连串行为的人便会被认为应该知道他的一连串行为对该另一人造成骚扰。

  3. 被控骚扰罪的人可以指出有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作为免责辩护:(a) 有关行为是为了防止或侦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b) 有关行为是在合法权限之下做的;或(c) 在案中的情况下做出该一连串行为是合理的。

  4. 法院在判断被告人在案中的情况下做出有关行为是否合理时,应该顾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关于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第十九条(关于发表意见的自由)和第二十一条(关于和平集会)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5. (a) 因做出一连串对另一人造成骚扰的行为和知道该一连串行为对该另一人造成骚扰而被判犯拟议中的罪行的人应可被判处罚款和监禁两年。

    (b) 因做出一连串对另一人造成骚扰的行为和应该知道该一连串行为对该另一人造成骚扰而被判犯拟议中的罪行的人应可被判处罚款和监禁12 个月。

  6. (a) 法院处罚一名被判犯骚扰罪的人时,有权发出一个禁止该人做出致使案中受害人或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人惊恐或困扰的事情的命令。

    (b) 一个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做出禁制令所禁止的行为,即属犯罪,可被判处监禁12 个月。

  7. 法院可_令任何被裁定犯骚扰罪的人接受辅导,进行身体、精神或心理评估,及接受在有关情况下属适当的治疗。

  8. (a) 一个人如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该一连串的行为会构成骚扰罪,便须向该一连串行为的目标人物负上侵权法下的民事责任。

    (b)以骚扰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就该一连串行为所引致的困扰、焦虑和经济损失索取赔偿和申请禁止被告人做出会导致原告人惊恐或困扰的事情的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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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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