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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拯救及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书,是法改会对无力偿债法律所作检讨的第二部分。该报告书建议引入一个称为“临时监管”的企业拯救新程序,其目的是拯救能够继续营商的公司,以代替将其清盘的做法。

根据上述方案,一间公司可藉_取得在起初的30天期间内免于面对任何法律程序的法院保障,从而发起临时监管程序。在该期间内,一名合资格的专业人士— 临时监管人—会尝试拟定一个由该公司与其债权人订立自愿偿债安排的建议。临时监管人可向法庭申请延长暂停进行法律程序的期间,但以六个月为极限,由临时监管开始之时起计。

该报告书亦提议引入一项新概念,就是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清盘人可对容许有关公司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营商的公司董事采取法律行动。被裁定为没有履行责任阻止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董事。可能要负上向公司作出赔偿的个人法律责任。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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