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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已建成住宅物业报告书》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发表《本地已建成住宅物业报告书》。对于在二手市场出售的已建成物业及原有发展商在一手市场出售的已建成物业,报告书分别作出不同的建议。

现行法律对二手已建成物业卖方所施加的披露出售物业详情积极责任,即使是有也极为有限。报告书建议为已建成住宅物业引入卖方资料表格。香港的有关专业团体应鼓励这个做法,而政府则只在卖方资料表格未能以此方式自愿引入的情况下才考虑订立法例,强制规定必须提供卖方资料表格。卖方资料表格应由卖方填写,并应载有所要约出售的单位的各种详情。卖方在巿场放售其单位时,不论是否经由地产代理进行,均须备有卖方资料表格。

报告书又建议买卖二手市场已建成单位应有三个工作天的冷静期。

至于在一手市场发售的已建成单位,报告书建议就“货尾”单位(指首次在市场推出时尚未建成但建成时仍未售出的楼宇单位)而言,发展商须提供卖方资料表格和最近期的售楼说明书,但就建成后才首次在市场推出的楼宇单位而言,则无论什么时候也应备有最新的售楼说明书。售楼说明书内的所有资料,在已建成物业要约出售时必须准确无误。

对于各项建议的落实,报告书主张二手市场采用自愿遵从的方式,但一手市场则有所不同,报告书建议应透过立法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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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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