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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于1998年发表的报告书,就规管因产品欠妥或不安全而引致损伤的赔偿的法律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根据现行法律,凡任何人遭受由不安全产品引致的损伤,只可根据合约法或疏忽法提出索偿诉讼。若与诉双方没有合约关系,则受损人士便不得根据合约法索偿。索偿者欲基于对方的疏忽而提出索偿,也会随时遇到困难,因为他很可能须要专家给他作证。

法改会考虑了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和外地在这方面的发展后,建议将规管因产品欠妥或不安全而引致损伤的赔偿的法律扩展,使其超越合约法及疏忽法的现有范畴。新订的法律责任应是以产品欠妥为基础的。凡任何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一般有权期望的标准,该产品即被视为欠妥,而所需的安全标准应在该产品推出市场之时作出判断。任何受损人士,不论是否合约一方,亦不论是否产品的使用者或只是旁观者,均应该在建议的新订法律责任下获得保障。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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