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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5年10月25日发表了一份就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提出改革建议的报告书。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有两方面。一般而言,不是立约一方的人不能根据合约而取得和强制执行权利;此外,不是立约一方的人亦不能根据合约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原则的第二方面普遍被视为公正和合理,但第一方面却受到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官、学者及法律改革组织的广泛批评。故此,本报告书所关注的主要是这项原则的第一方面。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先生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认为这项原则使立约各方令第三者受益的意愿落空,并会引致不公平的现象。

报告书建议透过一个详细的立法方案改革(而不是完全废除)这项原则。这个方案能够为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全面、有系统和具连贯性的解决办法。报告书亦建议新的法例应该处理源自所提议的法定例外情况的所有主要议题。一言以蔽之,所建议的改革应被视为针对相互关系原则而订定的概括且广泛的法定例外情况。

此项改革的根本原则是要尊重立约各方订立合约的自由,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落实他们令第三者受惠的意愿。如果立约各方不欲建议的法例适用于他们的合约,他们将可以在合约中清楚订明该法例并不适用。

新闻稿 (PDF) (MS Word)
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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