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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4年12月9日发表了《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报告书》。报告书研究被人无理侵犯私隐的人应否有权寻求民事补救。

报告书总结认为有需要立例订立一项或多项专门针对侵犯私隐行为的侵权行为,并且明确界定哪种作为、行为及/或发布会被视为没有充分理由而破坏他人的合理私隐期望。

法改会建议∶

  • 任何人如在另一人有合理私隐期望的情况下,没有充分理由而侵扰该人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或干扰该人的私人事务或业务,就应该负上侵权法上的法律责任,惟他的侵扰或干扰行为必须会严重冒犯一个合理的人或会令这样的一个人非常反感;

  • 被起诉以侵扰方式侵犯他人私隐的人,如果可以证明他的行为是达致下列其中一项 目的所必需的,便应该毋须负上侵权的责任:

    1. 为保护被告人或另一人的人身或财产;

    2. 为防止、侦查或调查罪行;

    3. 为防止、排除或纠正非法或严重不当的行为;或

    4. 为保障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安全;


  • 任何人如没有充分理由而宣扬关于另一人的私生活的事情,便应该负上侵权法上的法律责任,惟(a)该次宣扬必须会严重冒犯一个合理的人或会令这样的一个人非常反感,而且(b)宣扬该等事情的人是知道或理应知道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 被起诉无理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的人,如果可以证明他的宣扬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便应该毋须负上侵权的责任。法例应该提供指引,规定哪种事情会被推定为符合公众利益的事情;

  • 当局应该认真考虑为个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以免个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的身分标志被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但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使用则除外;

  • 除非《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报告书》中就印刷媒体对个人作出不准确报道一事所提出的建议得以全面落实,否则应该立例订立一项权利,以更正报_中报道的关于个人的不准确事实。

法改会发表本报告书之前,已经详细研究过社会人士就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由白景崇博士担任主席)于1999年的谘询文件而提出的意见。本报告书与《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报告书》同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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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摘要 (PDF) (MS Word)
报告书 (PDF) (MS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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